一、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1.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意义重大。当前,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2.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探索环保新思路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对环保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为严苛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加快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进一步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进一步创新和理顺环保机制体制,将有利于更好地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3.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力量迅速发展的关键举措。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管制,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交给市场,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将进一步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
二、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当前,环境监测社会化虽已是大势所趋,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该项工作的进展仍不十分理想。
1.监管压力增大,监测力量明显不足。一方面,我区濒临长江南岸,德胜河、藻江河、新孟河穿境而过。目前,全区范围内有化工、电镀、印染和机械等企业7000多家,其中重污染企业320家,环保监管任务相当繁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环保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新常态下环保监管重心日趋下移,全区承担的监管职责越来越大。由于缺乏监测能力,特别是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无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污染因子、污染程度等监测数据,从而严重影响应急处置的有效决策。
2.起步实施较晚,监测社会化进程缓慢。一方面,区环境监测站成立于2003年6月,由于受人员、仪器装备和工作场所的限制,是一个空挂单位(其在编的10名人员均从事局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无一名环境监测业务人员)。另一方面,区环境监测站无实验分析场所,且未开展过计量认证工作,一直以来都采用委托监测的模式。因此,全区环境监测社会化运作起步较晚。
3.政策法规缺位,制度保障尚未建立。对于环保部门而言,环境监测社会化还是一个新课题。一方面,监测社会化的法规制度存在缺失。当前,环保部门缺少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依法管理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在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社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环保监测机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急需建立完善。另一方面,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遇到了政策窘境。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是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但要实行环境监测社会化,确保参与其中的社会检测机构能够出真数、准数,又必须出台一些监管政策和措施办法,这又将涉及审批、许可、收费事项,与当前大形势相矛盾。
4.开放范围不明,运作模式不好确定。环境监测工作中该放开哪些、不能放开哪些,国家与省、市还没有达成广泛共识。目前,就我省而言,可以放开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未放开的项目主要包括:环境执法的依据、环境质量公布的数据(如水、气、声、固废等)、环境事故应急等监测。我区虽然在环境监测领域引入了社会化监测机构,但却缺乏对社会化运作模式的经验,对于“先行先试”有一定得难度。
5.考核监督缺乏,监测质量难以保证。虽然我区也逐渐探索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考核、管理,但是目前由于环保人手不够、车辆等装备能力不足,导致从事监测站工作的人员、车辆等均受限,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无法及时掌握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等变化情况,监督考核难以落到实处,监测质量也无法保证。
三、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对策与措施
有效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关键在于突破阻碍其发展的种种桎梏。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领导重视,支持鼓励环境监测社会化有力推进。针对环境监测这一领域,我区应进一步引起重视,通过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尤其是本地实验室的培育。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发布,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二是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我区应重点扶持本地的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社会化机构进行重点培育。三是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通过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促使质量较差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质量较高、能力较强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2.严格准入,适度提高环境监测社会化准入门槛。为了保证数据的公信力,我区应严格建立市场准入门槛。为了使这个门槛更具操作性,根据监测能力、装备条件等不同,建议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一方面,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另一方面,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环保部门要不定期对合作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一概不予认可。
3.加强监管,切实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有序运行。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一方面,区环保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区经发等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
4.引入竞争,不断适应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形势。一方面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的方向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化的作用,在业务分配上实现能者多劳。当前环保部门在任务分配时,可以从实验室的设备、人员持证上岗的配置、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业务市场的规模等方面判断检测机构的实力,以及了解相关企业的优势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根据检测质量分配业务,通过考核及优胜劣汰的方式,利用市场天然的杠杆调节功能,按照检测机构的实力、质量去分配环境检测的业务量,才能更好地使监测社会化改革发挥市场化的作用。
(课题组成员:蒋新耀、朱克、蒋超、王子晶、王淑媛、杨艳、陈俐伟)